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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填写和颁发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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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写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》要严肃认真,实事求是。具体要求如下:

(1)贴像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、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(没有钢印的,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),自行编号。

(2)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。

(3)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。为简化手续,可不盖印。

(4)原职务一项,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。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,以及因单位合并离休时未任职的,“原职务”一项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,“文化大革命”后没有明确职务的,可填写“文化大革命”前的最后职务;行政14级、18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,“原职务”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,没有职务的填“干部”,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;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,填写调低后的职务。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,可以注明;离休前担任顾问的,“原职务”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。

(5)凡已离休的干部,可将其改革后的基础工资、职务工资、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。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(包括行政级、技术级、企业级),少数无工资级别的,可注明原标准工资。已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,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。未定工资级别的,“工资级别”一项可不填写。

(6)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,字迹要工整清楚。

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》由国务院统一制定,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、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。也可以根据情况,有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。老干部(人事)部门承办授予“荣誉证”的具体事宜。授予“荣誉证”时举不举行仪式,由各地区、各部门自定。

发布时间:2012年06月18日 11:15 来源:共产党员网 编辑:朱军 打印